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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被判处无期徒刑,主动交代受贿1.5亿元事实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7日 分类:省部级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月17日上午,该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法庭认定马明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5亿余元,而其中受贿1.5071亿余元的事实,是其到案后主动交代的,他还存在检举他人构成立功的情节。

马明(中)受审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明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和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5亿余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多、时间跨度大,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恶劣;同时,马明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5071亿余元的事实,认罪悔罪,检举他人构成立功,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明出生于1957年10月,辽宁辽中人,早年在吉林工作,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商务厅厅长、辽源市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副省长等职。

2012年6月,马明调职内蒙古,任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8年1月转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19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马明接受调查。2020年11月,马明被“双开”、移送司法。

经查,马明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巨额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住宿安排,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大肆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系统的政治生态;

追求物质享受,既要当官,更要发财,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在案件办理、企业经营以及工程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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