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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亿元厅官李世镕更多贪腐细节被曝光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9日 分类:厅局级

10月8日,检察日报正义网在《贪官的权利游戏:贪腐之路始于“礼金”》中,曝光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14年间的多项贪腐细节,令人唏嘘不已。


李世镕案庭审现场


文章称,1961年出生的李世镕是内蒙古临河人。1983年从内蒙古大学统计学专业毕业后,成为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政府的一名秘书,一年后即提任临河市经委办公室主任。此时,李世镕年仅24岁。此后的十余年时间,李世镕凭借个人努力及专业背景,先后在巴彦淖尔盟统计处、行署、经贸委担任要职。


2002年,年仅39岁的李世镕升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并在随后的10年间先后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长期分管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工作。这10年也正是鄂尔多斯市经济尤其是“羊煤土气”等能源经济蓬勃发展的10年,掌握重要职权的李世镕没有担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认真履职,而是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开始了他的贪腐堕落之路。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官员的堕落往往是从小贪小错开始的。最初,李世镕也只是收一些逢年过节的“礼金”,却不曾想自己正是送礼人的“围猎”对象。


某园区党工委书记为了和李世镕拉近关系并得到其工作上的帮助支持,曾于2004年至2013年连续9年在逢年过节时送给李世镕共计22万元的礼金,请托其为园区申请土地收储贷款一事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2年间,某煤炭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连续7年在春节和中秋节前后,送给李世镕共计78万元现金,目的就是为了“与分管公司主营业务的市领导搞好关系,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予以帮助照顾……”;2006年至2012年,某能源公司董事长多次送给李世镕共计33万元,并为李世镕出行购买机票,请托李世镕在为该公司调配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位置等方面给予帮助。


为了从李世镕处获取更多的利益,许多能源公司不惜连年送礼,甚至对李世镕的要求做到了“来者不拒”。某集团副总裁杨某,为了维护好与李世镕的关系,从2002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后送给李世镕1万元,一送就是10年,并在李世镕女儿出嫁时送上10万元礼金,出国时给予1万元美元供其花销。


拿人好处自然也得为人办事,李世镕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集团公司协调推进项目进程、配置煤炭资源、沟通政府部门审批手续,并在该集团申请煤管费补贴、压低天然气价格等项目上提供帮助,甚至连续多年、每年花一周左右时间,亲自带着请托人前往西安长庆油田总部、中石油总部申请优惠价格的天然气,为请托人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事后收到了杨某送上的40万元感谢费。



但是,李世镕仍然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收获不对等,2008年至2011年,曾三次要求杨某购买三辆高档轿车分别供自己、家人及情人使用。


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难关闭。2008年11月,李世镕在资源配置、审批手续等方面为某能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了该公司董事长送上的价值97万元的高档轿车一辆;2008年至2011年间,李世镕为某投资公司在土地预审及取得优质煤田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温某给予的380万元现金;2011年底,李世镕帮助某公司配置了灭火工程,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为了感谢李世镕的帮助,准备送给李世镕一大一小两箱钱(合计300万元),李世镕收取了其中一大箱钱(230万元);2012年4月,李世镕以借为名向某资源集团董事长索要42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除上述受贿行为外,李世镕还将目光瞄准了各大能源公司的股份,意图“钱生钱”。2007年,李世镕在某能源科技集团公司协调配置煤田资源一事上提供帮助,随后以亲属名义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某给予的5%干股,以上股份经价格鉴定,市值248.09万元,并多次收受高某送上的现金累计10万元。


2005年3月,某煤电集团公司董事长郭某为得到李世镕在煤矿技改等项目上的帮助,应李世镕的要求同意其配偶、儿子及情人分别入股45万元、35万元、100万元,截至2013年上述股份取得的分红达1933万元。


2005年至2008年间,李世镕还收受郭某送上的1.5万元美金和800克金条。2012年12月,李世镕利用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帮助其大哥实际控制的某煤炭贸易公司解决资金困难,向郭某公司借款3000万元,至案发前未归还。


随着受贿数额的增长,李世镕的“手笔”也变得越来越大。2007年9月,李世镕为某投资公司的蓝碳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给予的存有2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转手赠给情人。


2011年10月,李世镕利用职务便利,为帮助其侄子解决资金问题,向某投资公司董事长借款1000万元,该款至案发时未归还。



李世镕的行为在当时看来似乎是对亲友的关照,但也正是由于他的这些关照行为将亲友推进了犯罪的深渊。据悉,李世镕的亲友也因涉嫌共同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除收受行贿人贿赂款外,李世镕还利用职权便利,通过多种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合计93万余元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2007年至2011年间,李世镕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13万余元的个人消费通过其分管的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进行报销;2011年8月,伙同他人以报销租金为由套取公款43万元;同年11月,李世镕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履行正常招考程序的情况下,将其子安排在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吃空饷,直至2013年9月从该单位领取工资、补助共计7万余元;2012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要求国土资源厅下属的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报销在清华大学金融学院参加国家计划外委托生EMBA班学习的费用和在香港参加招商会期间的个人花销近30万元。


李世镕不仅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还随着职务的升迁,越来越狂妄自大,每到一处任职,就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实际,大肆铺摊子、搞建设。他滥用手中权力,或挪用专项资金,或违规向企业拆借资金,或不顾及项目风险、国家禁止性产业政策肆意推进工程,给国家造成巨额资金损失。


2011年,鄂尔多斯市政府启动了“鄂尔多斯航空产业园”项目,后该项目承建单位请托李世镕帮助解决资金困难。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将7000万元公款通过其分管的国有单位以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拆借给企业,借款到期后承建单位归还550万元后无力归还剩余借款,给国家造成645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6年,在李世镕担任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期间,明知高精铝项目系国务院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仍不顾国家政策,在环保部门明确不同意建设、项目不符合呼伦贝尔市地方实际、市长反对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启动项目并盲目开工建设,给国家造成8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合计达7300万元。


2013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干预国土资源厅下属的矿业集团的投资决策,在明知国家严格控制多晶硅项目建设、合作方经营不善、多晶硅市场低迷、决策会议上存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决定对项目投资,后因该项目的可行性差、资金链断裂、项目审批不全等原因停产,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1亿余元。


2014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个人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1.5亿元资金挪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13年,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审计,李世镕仍然执迷不悟,采取退还部分受贿财物、虚构借贷关系等多种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如2013年1月,李世镕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国土厅自然博物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白某给予的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15年3月,白某听说李世镕被调查遂要回上述款项,李世镕指使其侄子李某与白某串通,将上述款项伪造为借款;2013年6月,李世镕安排其妻子清退了收受的股份,并退回分红款849万元;2013年至2016年间,李世镕陆续将以借为名索要的高档车辆返还行贿人。



2016年10月11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鄂尔多斯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李世镕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经审理查明:李世镕自2002年至2016年历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呼伦贝尔市委书记之职。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在这14年间,李世镕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00余万元、美元23.5万元、欧元7.5万元、港币500万元、黄金1000克以及价值248.09万元股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累计折合人民币上亿元。 


2019年8月12日,李世镕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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